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公司声明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QFII、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主承销商(保荐人)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对象。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拟不超过 818 万股(含 818 万股),具体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拟募集资金总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35.97 元/股,90%则为 32.37 元/股,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32.40 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5、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量不超过 26,5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以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收购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
(2)以 4,900 万元投资建设 6,000t/a 液体六氟磷酸锂项目。
其中,6,000t/a 液体六氟磷酸锂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将通过向九江天赐现金增资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8、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等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情况”,并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